通过窃听、窃照设备组织考研、考公作弊?4人被判!
江西南康4人因利用窃听、窃照设备组织考研、考公作弊被判刑,最高获刑三年三个月,二审维持原判。案件核心事实犯罪主体与分工:欧某某(教育培训从业者)为牟利,纠集陈某、肖某某、熊某某组成作弊团伙。欧某某负责统筹,陈某发布“考试包过”广告招揽考生,肖某某、熊某某协助实施作弊,四人分工协作完成犯罪链条。
法律分析:在高考、考研、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多次组织考试作弊,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,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为别人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;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,处以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依据: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(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)中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